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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修正保險業務員懲處登錄參考標準,維護保險業務員權益

呼籲修正保險業務員懲處登錄參考標準,維護保險業務員權益

 

       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保險總工會)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稱保險局)表達嚴正關切。針對保險局於110年7月14日以函號金管保壽字第11001403291號同意備查之「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以下簡稱懲處登錄參考標準)第19條第1款第5目,保險總工會提出以下意見。

 

       保險總工會張煒如理事長表示,懲處登錄參考標準中提及「未善盡第一線招攬責任、未於要保書內之『業務人員報告書』中據實報告致影響核保評估或致保戶權益受損者」的規定,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法律授權明確性存在牴觸,缺乏法律依據,應予修正。此外,該條款最低懲處標準為停止招攬一年,過於嚴厲且違反比例原則,張煒如理事長主張應符合法律授權並考量比例原則,以保護業務員的合法權益。

 

       台北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理事長表示現行規定下,業務員招攬行為應由所屬公司負連帶責任,但懲處標準中的「影響評估」行為定義模糊,保險總工會呼籲保險局予以明確說明。自懲處標準公告以來,不同保險公司對該條款的解釋與執行標準不一,導致業務員面臨不公平待遇,保險總工會建議刪除此不公平條款,並修正相關規定,以確保業務員的合法權益。

 

       保險總工會呼籲保險局及相關單位高度重視此問題,儘速修正相關規定,以維護保險業務員的權益,確保保險業的公正與公平。

 

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
台北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
新北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

 

2023年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