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宣導和分享 2024-08-30 15:00 回上一頁

呼籲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內容所訂之處分

       臺北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稱保險局)表達嚴正關切。針對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現行法規針對業務員招攬行為所訂之處分,過度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擬就該條第一項現行規定中有關業務員停止招攬行為之最低處分期間應予刪除。

        故保險總工會張煒如理事長建請修正條文,建請業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
台北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
新北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

 

2024年03月19日